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渡口区 > 福建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标准高全国大多省份 正文

福建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标准高全国大多省份

2025-04-05 21:05:55 来源:以法为教网 作者:刘转亮 点击:151次

三是有的设定规范只规定对某一事项实行行政许可,同时授权实施机关自己制定具体规定,确定条件、程序、期限等。

3.对自利的掩饰掩饰是指借形式合法的行为追求不正当的目的,最典型的例子是钓鱼执法、罚款指标等。事实上,政府伦理法应该规定哪些内容,在拥有不同行政文化和制度的国家之间,是很难达成一致的。

福建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标准高全国大多省份

(52)1960年代,美国全国教育协会公布了关于教师专业化的8条标准:①专业实践属于高度的心智活动。这固然会提升行政处罚等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规范化水平,但也会使行政指导、行政决策等行政活动的主体性因素和职业伦理表现被忽视,从而导致行政行为作成机制中的关键要素无法得到有效规制。巡视本身也是一种打破常规的沟通手段,跳过了许多中间层级,在组织的最上层和基层群众之间建立沟通。至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制和流程,则完全不是其关注重点,因此,确立善意履职原则变得重要而迫切。统一办案标准不搞特殊化,对于实现个案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价值,但并不代表可以忽视客观差异性。

(48)参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冀04刑终350号。(34)三是扭曲法律目的,服务于地方、部门等小集团利益,唯上是从、上行下效、新官不理旧账,因其往往并不服务于特定个人利益,所以容易被特定群体所遵守,公职人员明知存在问题,无奈被潜规则裹挟,只能选择顺从潜规则,使其成为一种制度性、机制性的非善意。约束空白授权适用的基本思路是,行政许可条件的设定要以明确性为原则,禁止采取空白模式,个别领域允许授权模式,但即使在授权模式的领域内,授权立法的范围也存在限制,同时还需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和期限等内容。

单行法往往在一个法律条款中列举多项许可条件,如果许可条件中涉及规定数量规定标准等准用规定的,需要同时增加第二款,明确前一款中的数量、标准等内容由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具体规定。(一)空白授权的模糊泛化我国《立法法》第6条第2款对法律明确性进行了专门规定: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以行政许可条件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进行检索,仅有一个部门规章《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但是其规定的各类海事行政许可还是充满了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并没有发挥部门规章作为执行性规范的功能,只不过是在一个部门规章中统一整合了各类海事行政许可(汇总功能)。最后,立法授权需遵守授权明确性规则。

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而言,单行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大都已明确实施该法律规范的主管机关,许可的事务管辖已经确定,同时基于相对人的申请事实也能确定许可的地域管辖,在实践中产生争议的往往是行政许可管辖的级别不清和职能交叉问题。于是授权立法的范围应限于创设行政许可的法律、地方性法规,不应包括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级政府规章。

福建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标准高全国大多省份

(二)行政许可条件设定确定性规则的功能在大陆法系国家,基于依法律行政原理以及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的区分,作为影响外部相对人的法规命令需要有充分的法律授权依据,且授权的法律必须确定授权的内容、目的和范围,这样就能约束空白授权以及宽泛兜底条款,同时再通过裁量基准及其公开实现对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基于法律—法规命令—裁量基准的封闭化构造形成了行政许可条件设定的确定性。在法律明确性原则和行政许可设定确定性规则的双重制度约束下,既有的行政许可条件设定模式面临着法律实施的困境,行政许可条件的范围和内容呈现出摇摆的不确定性。如果是法律、地方性法规已授权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也不能再行授权其他行政机关,进行转授权。后者则是基于准用规定形成了行政许可条件的裁量,一般需要通过其他机关的制度规范将准用规定予以明确和具体化,比如《城乡规划法》第24条规定的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规划师、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明确就依赖于准用规定。

(四)有关规定的界限模糊在裁量模式中,规定数量规定标准等准用规定的设置成为行政许可条件的又一不确定因素,什么性质的制度规范可以成为许可条件中的规定是立法空白。进入专题: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从授权立法的逻辑来看,授权立法是基于法律保留的原则而存在于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体现的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专业理性的尊重,这是授权立法存在的基础,无法律保留即无授权立法。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亟待以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为中心,坚守行政许可设定的确定性规则,不断优化行政许可条件设定的进路。

裁量模式是指设定机关在设定行政许可时,行政许可条件的范围已经明确(无空白授权,也无兜底条款),但使用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准用规定等具有裁量空间的方法来描述行政许可条件的内容。其二是内容的概括授权,单行法规定了需设定为行政许可的管理事项,同时概括授权其他机关去制定该法律规范的实施办法。

福建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标准高全国大多省份

兜底条款作为概括条款的一种,具有承接规范之功能,其本于辅助性原则有辅助结构规范遗漏之功能,一般应呈现列举典型事项—抽象上位概念同质性逻辑,但是,从行政许可设定规范的内部关系来看,目前行政许可条件中的兜底模式并无与已列举条件具有同质性、类似性的抽象概念进行限缩,而是通过部门或规范进行开放性的无约束授权,从两个方面推动了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的权限扩张,实质上突破了《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制度防线。如果我们回归到《行政许可法》的整体视野,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去审视第18条的规范意旨,那么它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确定性规则在实质层面呈现出义务分化的状态,行政许可各项要素的确定性程度及其实现路径并不相同。

但在现实中,我国行政机关还有很大的自主空间,行政活动距离法律保留的要求还较为遥远。通过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国务院法制办编写的法律释义,第18条所确立的就是行政许可设定的确定性规则,立法者除了明确需要设定为行政许可的管理事项外,还应同时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即第18条确立了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相关制度要素的确定性义务。三是聚焦许可条件和许可标准的区分,阐述内部性行政许可审查标准的构建。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程序和期限通过《行政许可法》的通用条款都能相对明确、没有规则缺位的情况下,行政许可条件的设定明确就成为决定行政许可规制效果和《行政许可法》实施效果的关键。(四)明确有关规定的范围如前所述,有关规定的模糊性存在于两个领域,一是裁量模式中的准用规定,二是兜底模式中作为兜底依据的国家规定(国家有关规定)。我们需要追问的是,在审批事项、审批主体、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之外,还有哪些因素实质上影响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落地与实效?设定一项行政许可,其制度要素包括事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条件设置了相对人申请许可的门槛,行政许可条件的细化无疑会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因此,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不宜由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准用规定。

二是,不少法律规范授权地方行政机关设定兜底性的许可条件。比如《学位条例》第8条所设定的学位授权许可等,都仅规定了需要设定为许可的管理事项,没有涉及许可条件,这是行政许可条件设定模式中最模糊、最开放的类型。

同时,立法者为了应对纷繁的社会现实以及未来的社会演进,通过立法授权、兜底条款、不确定法律概念等立法技术,赋予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一定的行政裁量权和形成空间,法律规范的许可条件与许可申请事实之间并非完全机械对应的关系。三是以地方行政机关为兜底标准,比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

以学位授权为例,《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了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的许可制度,但仅明确许可的批准主体是国务院,至于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都没有涉及,《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对学位授权也没有细化规定,属于空白状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这两个专门调整学位授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学位授权许可条件同样没有涉及,仅仅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需制定具体的学位授权许可条件,借助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四级规范结构才将相关许可条件予以相对明确。但是,空白模式、授权模式都不包含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要素,而是完全交由下位法规定,也没有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呈现模糊泛化的空白授权现象,既不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与《行政许可法》第18条有直接明显的冲突,也与第1条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存在紧张关系。前者是指行政许可条件中包含了不确定法律概念,往往需要实施机关明确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界限,比如《城乡规划法》第24条规定的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何为健全就是不确定法律概念。最后,优化行政许可与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

在构建对行政许可条件设定的层次化约束具体机制之前,有一个理论问题尚需厘清:如何平衡行政许可条件设定的确定性规则与现代行政所必要的灵活性之间的关系。清晰性和明确性是合法性的最基本要素,行政许可条件的清晰和明确也是确保行政许可设定合法的基本支撑。

如果说之前两者的脱节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的执法传统,随着行政许可相对集中权的推广与各地行政审批局的兴起,原先由一个主管部门负责领域内许可和监管的统一体制逐渐演变为行政审批局负责许可、主管部门负责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的分离体制,行政许可与行政监管的衔接问题更为凸显,并成为影响行政许可相对集中权改革成效的关键因素。二是以国务院主管部门为兜底标准,比如《注册会计师法》第24条。

近年来,学术界对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实施机关、程序、期限等问题展开较多研究,极大推进了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践发展。行政许可与行政监管的脱节是我国行政执法面临的主要问题,也影响着政府治理的效能与效果。

(二)兜底条款的权限扩张《行政许可法》赋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常设性许可设定权,赋予国务院决定、省级政府规章以临时性许可设定权,同时又对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的许可设定权进行严格限制,这是《行政许可法》彰显有限政府理念的重要体现。明确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可以防止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随意增减许可条件,将行政许可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演变为是否符合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许可条件。第一,行政许可条件设定的空白模式(以下简称空白模式)。比如《烟草专卖法》第12条仅规定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需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但是没有规定许可条件等内容,而是在附则第42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首先,坚持以法律明确性为原则,以个别授权为例外。我们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着眼于行政许可实施中是否满足行政许可条件的相应法律后果,探讨行政许可的中止和退出等机制。针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许可事项,如果设定规范是法律,在保留必要的授权模式对国务院进行授权时,应当适用《立法法》第10条第1款的授权规则,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和期限等内容,实现创设性规范对实施性规范的立法授权约束。

基于授权对象的不同,概括授权还可进一步区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事项的概括授权,单行法一揽子地规定了需设定为行政许可的一系列管理事项,同时又概括授权相应机关去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通过上述对行政许可条件的设定模式进行考察,行政许可条件设定的模糊性主要来源于空白授权(行政许可条件的外部关系)、兜底条件(行政许可条件的内部关系)以及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单项内容)。

作者:张文光
------分隔线----------------------------
头条新闻
图片新闻
新闻排行榜